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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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7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37

【基本内容】:

一、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伴随着中国社会在近代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变化,近代的司法制度也呈现这一特点,其标志是领事裁判权的形成和会审公廨的设立。

二、司法机构的调整与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清末的官制改革带来了近代司法机构上的变化,主要是:刑部该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大理寺该为大理院,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构;实行审检合署。(2)审判制度上引进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体现为:实施四级三审终审制;在诉讼制度上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民事案件自诉和代理制、证据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制度上采用辩论制、回避制及一系列西方审判程序原则;实施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建立新的监狱体制。

【概念辨析】:

1.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依据其本国法律加以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西方国家在中国确立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司法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由其本国领事依据其本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定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是这一制度明确化、扩大化。相继有19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有:(1)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2)有约外国人与无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则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3)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4)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以被告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2.会审公廨  

   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列强侵凌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会审公廨的建立。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等国领事签订《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按照协议,会审公廨是中国司法机构在租界内的分支,遵循以下原则实施司法管辖:(1)会审公廨为清政府上海道派出的司法机构,公廨官员由上海道任免,经费由上海道划拨;(2)会审公廨对各国租界内中国人之间、及以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实施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审判;(3)为外国人及外国在华机构服务的中国人如果涉讼,仍由会审公廨管辖,但在审判时,由外国领事派员观审;(4)案件涉及外国人,如为有约外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会审;如为无约外国人,则由外国领事会审或派出的官员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