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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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的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1 14:38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423

【基本内容】:

两宋的司法制度呈现出较前代更完备的体制。它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除设传统的大理寺和刑部外,还新设了审刑院。大理院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审刑院复核须奏报皇帝的案件,其权力超越大理寺和刑部,是宋代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宋代的狱史台兼管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它是一级受理上诉案件的法定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是受理投诉的司法机关。

   2)宋代的地方司法机构中,开封府是一个特殊的京畿地区的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司法机构,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宋代实施司法、行政合一的州、县两级审判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1)宋代实施“大案奏裁制”,将死刑判决权收归中央;(2)翻异别推制:它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3)鞫谳分司制是宋代推行的审理、判决分立制度,即将“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鞫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他员负责,称为:谳司;(4)宋代继承了唐代建立的“务限法”,对审判时限作了详尽的规定;(5)宋代的申诉程序级别多,对判决不服的,可由所属县诉起,经本州、转运司、提刑司、尚书本部、御史台,直到登闻鼓院、登闻检院。

【概念辨析】:

1.审刑院

    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宋太宗时期置审刑院于禁中。审刑院的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复核,然后再返回审刑院,由审刑院长官写具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但是由于审刑院造成了司法机构重叠,在元丰改制时,该院被罢归刑部。

2.鞠谳分司

    宋代为了防止刑狱冤滥和官吏作弊,除了个别人口较少的州外,从各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判与检法断刑相分离的制度。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鞠谳分司制。鞠谳分司制使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二者互相牵制,不易作弊。

3.翻异别勘制(翻异别推制)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按照宋代法律规定,可翻异三至五次,实际执行中甚至达到七次。翻异别勘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精神。

    4.鞫谳分司制

它是宋代推行的审理、判决分立制度,即将“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鞫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他员负责,称为:谳司。

【疑难分析】:

宋代法律对审判复核案件的期限有何要求?

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宋代以案件标的的大小,将案件划分为大事、中事、小事。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大事不得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审刑院复核案件,大事不过十五日,中事不过十日,小事不过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