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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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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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立法体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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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2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86

【基本内容】:

一、刑事方面。(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断罪无正条”时确立“比附”类推原则;对涉外案件运用属地原则。

  2)刑罚体系由五刑二十等级及凌迟、充军、迁徙、枷号、刺字、廷杖等组成。

  3)对犯罪与刑罚处置上,明朝相比唐朝,体现了“重重轻轻”的特点,即对于典礼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朝处罚较唐代为轻;对贼、盗、财产、钱粮等犯罪,明朝处罚教唐代为重。首先,它加重了对危害专制统治罪名的处刑;其次,创设“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以加重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第三,对财产罪处罚加重;第四,一六赃罪处罚官吏贪污犯罪。

二、民事方面。(1)所有权上: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强调先占原则;(2)契约关系上减少官府的干涉;(3)婚姻家庭关系上,进一步贯彻纲常礼教原则;(4)财产继承方面,贯彻保护直系卑亲属继承权的原则。

三、行政方面。(1)中央废除丞相制度,由六部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组成九卿。地方设省、府、县三级。

  2)官吏的选拔任用,以八股经义取士为主。

  3)明朝官员的考课分为“考满”、“考查”。

(1) 明代的监察制度完备,都察院、六科监察都是监察机构。

四、经济立法方面。主要有赋税制度、专卖制度、矿冶制度、海外贸易制度等。

【概念辨析】:

1.“奸党罪”

在明朝“重典制世”的立法思想下,明太祖洪武年间创设了“奸党罪”,这在中国古代法律史是首创。其内容主要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终明一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基于朱元璋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奸党罪”的设立导致明代冤狱丛生,官僚阶层内耗严重,终致统治集团内部危机四伏,影响了统治效能的发挥。

2.六赃罪  

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渎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渎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明朝刑罚适用上的“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

    这是明朝政府的刑罚适用原则。明初,政权尚不稳定,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政权内部受元政府贪污腐败风气的影响,官僚阶层腐败严重。因此,朱元璋确定了“重其所重”的原则。

所谓“重其所重”就是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比较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的更加残酷。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如谋反大逆罪,唐律处斩,明律处凌迟死;唐律规定盗窃四十五匹以上,处加役流刑,无处死刑的规定,而明律规定三次触犯盗窃罪的,处以绞刑。

在实施“重其所重”政策的同时,明政府又确定了“轻其所轻”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的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处流刑两千里,明律改为“杖六十,徒一年”;对于“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罪,唐律处徒三年,明律处“杖一百”。由于这些犯罪并不直接危及皇权与国家统治,适当减轻对一般性犯罪的处罚,不仅有利于突出打击某些严重犯罪,而且也有利于缓和社会上的反抗情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所以,明朝统治者在刑罚适用原则上做了这些重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