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一、隋初的法制思想延续了南北朝时期北朝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做法,同时对北周的法律作了修正,以“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对前代的刑罚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减轻。在实践中,重视法律的作用,锐意改革。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方面,以“既为天下先,事须割情”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为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大业律》。其中以《开皇律》的历史地位最重要,在北朝和唐朝之间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概念辨析】:
《开皇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命高颍、杨素等人制订本朝新律。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 又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最后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
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一、立法蓝本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二、篇章体例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三、法律内容 (1)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2)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四、刑罚制度 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