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
(1)《宋刑统》的编纂。《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2)编敕:是宋代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
(3)令、格、式:主要是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
(4)编例:宋代的例有条例、断例、指挥三种,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
(5)编纂条法事类:它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南宋自孝宗始,以事为类,统编敕、。依据这种方式编纂而成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条法事类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概念辨析】: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全律分为213门,首列律条、律疏,以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印的封建法典。
2.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凡是临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诏旨,叫做“散敕”。“散敕”缺乏稳定性,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宋代,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选其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编敕实际上是宋代经常而重要的一种立法活动。
3.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期,开始改变北宋时期的法典编纂方式。采取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法典编纂方式,以这种方式编纂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自此以后,南宋的法典以条法事类为主,条法事类的编纂也反映了宋朝法律编排体例的不断科学化。
4.例
唐代以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附”,宋时称做“例”。宋代的例包括三种法律规范:(1)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2)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3)指挥,是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在宋代,例最初是针对特定事件设定的临时性规范,但是经过编纂程序,例具有了普遍效力,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宋代对例的运用,为明清时期律例合编、典例合编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
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
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
(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
(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
(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首先将刑律划分为门,并在律后附以有关的令、格、式、敕。此后,五代时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编纂各自的法典。
(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即采用分门别类的编纂体例;新增加了“起请条”,并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