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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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0 20:10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79

【基本内容】:

 

统治时间

公元前十六世纪至公元前十一世纪

 

法律指导原则

以神权为主要指导原则。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神权法盛行的王朝,商王以神的名义实施法律,法律活动主要是占卜。

 

主要法律

  《汤刑》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多且极为残酷。除五刑外,还有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

司法制度

 

 

 

国家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进步,司法制度已具雏形。主要司法结构是内、外服制度。

【概念辨析】:

1.如何理解商朝的内、外服制度?


内服

  外服

人员构成

商王直接控制辖区内的司法事物

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部落的首领是辖区内的最高司法官

管辖范围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

服从商王领导的其它部落所控制的地域

管辖事物

商部落的司法事物

本部落的司法事物

2. 神权法的构成形式有哪些?

 

自然神

商王宣称自己是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率民以事神”,尊重商王就是敬天。

祖先神

商王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继承,将祖先神的崇拜演变为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既违背王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祖先所不容,

 

主要活动

巫史等神职人员遇事则占卜。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 禹刑

2. 汤刑

3. “率民以事神”

4. 炮烙

5. 内服

6. 外服

二、简述

1. 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 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 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本章小结】

本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中国法早期发展源头的阐述。通过本章的学习,力求使同学们理解中国法起源上的特色,因为,这些特色对中国法的继续发展产生了极深的影响。从概念的掌握上,主要是禹刑、汤刑的内容。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  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后的一种新刑罚,显示出商朝统治后期用残酷的刑罚以挽救其统治。

5.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6.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

二、简述题

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

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4.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三、论述题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四)刑起于兵。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