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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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立法概况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1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32

【基本内容】:

一、在律方面主要是《大明律》的制订。它是中国历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二、令方面主要是《大明令》的制订,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与榜文。四篇大诰是明初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死后,大诰不在具法律效力。榜文是“教民榜文”。是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它一般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文前题有“为禁约事”,或“申明教化事”,悬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以让百姓知法守法。它的法律效力高于明律,内容上也多为苛求罪名的法外酷刑,是“重典治世”的产物。

四、条例是明朝制订、修改较频繁的法律形式。它有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教由皇帝批准颁布,称为永久性的法规。明孝宗后制订的《问刑条例》是其典型代表,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五、会典。它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的各类行政法规的汇编,体制仿自《唐六典》、《元典章》,《大明会典》其主要代表。

【概念辨析】:

1.《大明律》

这是明王朝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颁布天下。《大明律》经过三十年的修订,才正式形成最后的体例,其修订时间之长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是罕见的,这主要是受朱元璋“重典治世”思想的影响,律典最终的风格也反映了这种思想。《大明律》内容上承袭唐律,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的体例风格,即《名例律》置于律首,以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2.明《大诰》

朱元璋坚持“重典制世”的政策。他认为明初是一个乱世,单有一部《大明律》是不够的。因此,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亲自制定带有特别刑事立法性质的的明《大诰》,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等,分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比较《大明律》,《大诰》的规定超出律文许多,处罚也更为残酷。《大诰》有优于《大明律》的使用效力。《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惩办罪犯,震慑臣民的有力工具。至洪武三十年,朱元璋下令将《大诰》条目附载于律文,加重了犯罪的刑事处罚,以致出现了“轻重失宜”的结果。直到明朝中叶,明政府才宣布律后所附诰废而不用,《大诰》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3.《大明会典》

明洪武十三年,皇权与相权争斗的结果,使明政府废除了中书省和宰相制度,六部等中央行政机构摆脱了宰相的控制,直属于皇帝领导,中国的封建行政体制出现了重大变更。这一变化,加速了明朝行政法规的建设。自明英宗时期开始编纂具有封建行政法典性质的《大明会典》,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布天下。《大明会典》采用“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这是唐《六典》后又一部比较成功的行政法典。其后又有《嘉靖续编》、《万历重修回典》等法典的制定。       

【疑难分析】

怎样理解条例这一法律形式在明朝的变化和作用?

    一、例的使用盛行于两宋,延及元朝,到了明朝,例的应用更为广泛,成为律、诰以外最为灵便的法律武器。

二、明代对条例的删修是非常频繁的,主要有;

 (1) 明太祖年间,下令损益所增条例,将条例按类附入律后;

2) 明孝宗时期删修了《问刑条例》,使律、例并行进一步合法化;

3) 明世宗嘉靖、神宗时期编辑了前朝诏令及《问刑条例》等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

  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律例合

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终改变了唐宋以来的法典编纂形式,并对清代立法带来了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