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现行法律的基本法理概念
19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20
  •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21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一)
22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二)
23
  • 我国立法体系(一)
24
  • 我国立法体系(二)

两宋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1-11-11 14:38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40

【基本内容】:

两宋法律的主要内容主要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四部分。

一、刑事法律方面体现为(1)刑法制度上出现了新刑种:折杖法、刺配、凌迟;(2)刑罚原则方面设定新罪名以巩固皇权,在对待社会关系的保护上,以“重法地法”、“盗剥柘之禁”、加重财产犯罪的处刑等措施体现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

二、民事方面体现为(1)所有权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族产的出现;(2)契约关系上对不动产买卖作了详尽的规定,如买卖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等。典当契约是宋代发展成熟的特殊的契约关系。(3)家庭继承制度上,养子制度、妇女继承制度的变化和遗嘱继承是其主要内容。

三、行政立法方面主要有(1)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上的变化,其核心思想是加强中央集权;(2)官吏管理制度上主要为对科举制度的完善、差遣制的设定和致仕制度;(3)对官吏的监察和考课制度进一步加强。

四、经济立法主要为:专卖法、酒法、茶法、海外贸易法、赋役法等。

【概念辨析】:

1.折杖法

    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制定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时,折杖法被正式列入《名例律》的“五刑门”中,成为定制。折杖法实际上改变了隋唐以来确立的封建五刑制,体现了宋初为缓和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变革精神。

2.刺配

    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把这种刑罚最初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状况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贼盗的刑罚。

3.盗贼重法

    宋仁宗嘉佑年间,为惩治盗贼以及窝藏盗贼者,在常法之外另立重法,史称“窝藏重法”;不久又将京畿开封府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均加重处罚。此后,宋英宗、宋神宗相率颁行《贼盗重法》,一方面奖励告发者,另一方面加重对犯贼盗罪者的处罚、扩大重法地范围。

4.二府

    宋代称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为“二府”。中书门下是宋朝最高行政机关,与唐朝不同的是,它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有权对下属行政机关发布命令。枢密院是宋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军政,但是它不直接统兵。二府分立的格局,反映了宋朝将中枢机构进一步分化,使行政与军政互相分离、牵制,以便于皇帝的控制。

【疑难分析】:

1.宋朝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宋朝的刑罚制度在隋唐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内容主要是:

    1)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创制了“折杖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

    2)把刺配作为法定刑。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该刑罚最初只适用杂犯死罪者,后来加重处罚贼盗的一种常刑。

    3)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的恶化,宋朝的死刑,在绞、斩之外,还增添了凌迟、杖杀等死刑执行方式,试图以酷刑慑服人心。

2.在宋代职官制度中何谓“官”、“差遣”、“职”?为什么这样设置?

宋代的“官”是指正官或本官,北宋前期沿用前代的各种官名组成官阶,而有官位者并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所以,有官位者只是有官阶、享受俸禄,却没有实际职权。“差遣”是指担任的实际职务的官员,他们虽没有官衔,却行使真正的职权。“职”一般指馆阁中的官职,如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清高头衔,也不负有实际责任。

宋代将“官”、“差遣”、“职”互相分离的任官制度,既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中央主管合理使用人才;又强化了皇帝对官员的驾御,便于皇帝实行个人独裁统治。但是由于官与职的分离,造成了宋代官吏数量的膨胀,冗员过多,使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官吏数量的增加使得行政管理过程中权、责、名相分离,也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

3.宋代对科举制度有哪些新的发展?

    宋代对科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确立殿试制度。虽然唐朝已开始殿试取士,但是殿试作为常制却是确立于宋朝。宋开国之初统治者奉行文人治国的政策,特别重视官吏的学识,因此皇帝亲自考选录取士人成为固定的制度。

2)为了给下层人士提供公平的考试、参政机会,自宋太宗时开始推行“别头试”。“别头试”又称“别试”,即为主考官的应试亲属及权贵子弟别置考场,另派考官考试的制度。“别试”制度有助于避免权贵舞弊,使科举制度增强了公正性。

3)实行锁院制度。即贡举考试期间,贡举官一旦受命,便要被锁居贡院,不得与家属和外人接触,以防考试泄密或考官接受请托。

4)创立“糊名”、“誊录”之法。所谓“糊名”又称“弥封”,就是考试后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等封贴起来,以免主考官、阅卷人员从中徇私的制度。“誊录”则是由专门的官吏对应试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录,以防考生在答卷上留下标识或阅卷人通过笔迹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