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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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0 20:15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73

【基本内容】:

   西周司法制度主要涉及西周的司法机构及诉讼与审判制度。

1.西周司法机构有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的分立:中央一级为大司寇与小司寇;地方为乡土、遂士。最高司法裁判官为周王。

2.西周有民事与刑事诉讼两种方式。在诉权提起方式上是两造主义,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诉。西周的审判制度较有特色的是五听审判方式,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由法官来确定事实,审核证据。

3.刑法执行上要求注意身份等级的差别,同时注重刑罚执行与时令的配合,如秋冬行刑。

【概念辨析】:

什么是五听审判方式?

方式: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对象:

言辞

 

  面色

呼吸

听觉

眼神

理屈就会:

 

理屈则言语错乱

理屈则面红

无理则喘息

理屈则听不清法官的话

无理则双目失神

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礼

  2.《吕刑》

  3.嫡长子继承制

4.质剂

5傅别

6.世卿世禄

7.六礼

8.狱与讼

9.五听

二、简答题:

1.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 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 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 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  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5.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剖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傅别所载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6.  商周以来统治阶层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行分封,为官者可以父死子继,世代为官,世代享受俸禄。以世袭身份决定官位、俸禄的世卿世禄制度阻碍了贤能入仕,因此战国时期成为新兴地主阶级改革的对象;但是直到清朝末年,为官者可以荫及子孙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7.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后人将这些始于西周的婚姻成立要件称为“六礼”。“六礼”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请期(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作为婚姻成立的礼仪形式要件。

    8.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一定区分,“狱”与罪名有关,近似于刑事诉讼;“讼”与财产有关,近似于民事诉讼。但对于“狱”与“讼”分别涉及罪名和财产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则均以刑事处罚作为制裁手段。

9.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训得真实的口供。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