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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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纲领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9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14

【基本内容】:

  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纲领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如《保护人民财产令》;保障民权方面,如宣布人民权力平等、禁止买卖人口令;在文化教育方面,如《普通教育办法》、《报律》;在社会改革方面,如禁烟法令、禁赌法令、减辫法令、劝禁缠足令、改革称呼旧制法令。此外还有关于行政机构组织方面的法令和军事方面的立法。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司法机构。(1)中央审判所是最高审判机构,各地设置各级审判厅;(2)司法部是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司法改革。主要有禁止刑讯、禁止体罚、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简答题: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南京临时政府实施了哪些司法改革?

三、论述题:

1.怎样看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价值?

【课堂练习答案】

一、概念题答案

见【概念辨析】

二、简答题答案: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通过。《临时约法》共7章56条,由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构成。其内容主要有:

   1)确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原则。《临时约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原则的法律化,既彻底否定了封建帝制“主

权在君”的专制原则,又否定了清末立宪派提倡的君主宪政体制下“主权在国”的“君民共主”原则。

(2)确立了人民的平等、自由原则,并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范围。《临时约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临时约法》还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如身体与住所不受侵害;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言论、著作、刊行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居住迁徙自由;宗教自由;人民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被选举等自由。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体现了近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点。

3)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参议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向参议院负责;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为国家专门审判机构。三机构各有所司,独立行使各项权力。同时三机构由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尤其是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制约方面。

2.南京临时政府实施了哪些司法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主要内容涉及禁止刑讯、废除肉刑、实施律师辩护制度等。

    1912年3月2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该令提出:民国建立,在刑法目的方面也与此前不同。专制时期,刑法目的在于威吓、报复;民主共和时期,刑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政权,维持公共秩序。在民主共和时期,残酷的刑讯必须废止。3月8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全面废止刑讯。

     清末法治改革废止了肉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肉刑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民国初期,肉刑在部分地区又有所恢复。基于此现象,1912年3月11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强调:肉刑、体罚,与文明社会不相符,应严令禁止。第一,各司法、行政机构,审判民、刑案件,一律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肉刑、体罚刑具。刑事案件中,罪犯应处笞、杖、枷号刑者,该科罚金或拘留。第二,对民事案件,可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判决;对刑事案件,以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为法定刑种。

   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积极步骤,筹备律师辩护制度。1912年3月22日《临时政府公报》发布《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明确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推行律师制度。

三、论述题答案:

 1. 怎样看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价值?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共和政体赖以存在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否定了君主专制、君民共主、等级身份等制度;《临时约法》确立政权体制上的“三权分立”原则,并在机构职能和相互制约关系方面,进一步具体化,从而向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展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精神和共和政体的基本组织原则。《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制,保护经营权,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所有制和生产方式,为打破封建生产方式的桎梏,打破外国资本的压迫,推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临时约法》的制定、实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并进而成为检验中央政权是否合法的两大“法统”标准之一。因此,无论是对于“帝制复辟”,还是对于“帝制自为”,《临时约法》都成为人们反对专制、保护民主共和斗争中的重要法律武器。

   《临时约法》是在袁世凯即将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局面下制定的。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希望通过《临时约法》来约束袁世凯,以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这一特定的政治目的,影响了《临时约法》本身作为一部国家大法的内容。在政权体制上,因人设制,为限制袁世凯而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政体;在三权分立体制中,加强立法机构的权力,强化对行政机构的限制和约束,因而造成权力机构不对等,破坏了相互制约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