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现行法律的基本法理概念
19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20
  •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21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一)
22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二)
23
  • 我国立法体系(一)
24
  • 我国立法体系(二)

清末的预备立宪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6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78

【基本内容】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1)历史背景。内外交困,试图挽救清末摇摇欲坠的腐朽统治,是预备立宪时面对的历史环境。1904年的日俄战争是预备立宪的导火索,从1905年开始,清末政府走向预备立宪之路。

   2)原则。清末立宪的原则基本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末政府认为,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只有改革官制、兴办教育、发展经济、整顿武备等措施实施后,才能把立宪纳入政治日程。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设立。二者都是立宪过程中设立的采集舆论的机构,资政院有一定权力,但人员构成和参与政务方面仍受皇权的干涉。

2)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法大纲”,确立以君权为核心的钦定制宪纲领,突出皇权,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3)《十九信条》的颁布是在武昌起义的背景下进行的,内容虽有一定进步,但已没有实施的条件。

【概念辨析】:

1.《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重要的步骤之一就是确定宪法原则,作为正式宪法的基础。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包括两部分内容:君上大权,臣民权利义务。“君上大权”确定皇帝拥有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对行政、立法、司法各项权利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总揽司法权;皇帝拥有统帅陆海军的权力和外交权。作为君主立宪政治,它也对皇权作了一定限制,如不得以诏令的形式更改法律,审判官以已颁布的法律为审判依据。为防止议会对行政权及皇权的干预,《钦定宪法大纲》对议会的权力作了各种防范,规定议会不得侵犯君上之权。“臣民权利义务”概括性规定了民众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义务。《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立宪纲领,具有其历史价值。

2.资政院

在清政府的“仿行宪政”的政权设计中,资政院是作为从预备立宪到正式实施君主立宪制这一阶段的过渡性机构。资政院成员的产生由两种方式,既钦定议员和互选议员。其职权有三项,即立法权、财政议决权、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通过资政院实施自身的职权,形成资政院与军纪大臣、行政大臣各行其职、相互制约并共同向君主负责,由君主最后裁定的政权体制。其总体性质是一个用以装潢门面的御用机构。

【疑难分析】:

1.怎样理解中国近代开始的法律近代化进程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中国社会的近代化的起因是同样的,都是在外国势力入侵,民族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的前提下发生的。从整个过程来看是被动的,为求生存、求发展,在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和思想理论准备的状况下,被迫应对自外部而来的冲击。中国的统治阶层和部分思想先进的知识分子都将法律的近代化看作是把中国带出危机的法宝,看作是解决中国诸多问题的钥匙。由于起因就是如此,使得在近代化的进程中,中国近代法律内无动力,外无合适的环境,因而步履蹒跚,进程缓慢,甚至出现反复。

2.清政府仿行宪政的背景与核心。

  进入二十世纪后,清政府处于内外交困的处境,在日俄战争以日本胜利的刺激下,社会各阶层将实施立宪政体作为解救民族危亡的唯一选择,清政府实施“新政”,将“仿行宪政”作为实施宪政的主要内容。1906年7月,清政府颁布“立宪”上谕,提出西方国家之所以富强,原因在于实行宪法政治,实现君民一体,民众议政。因此,为走富强之路,中国也应实施宪政。该上谕提出“仿行宪政”基本含义是:(1)宪政的实施,以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实施原则和实施经验为参照标准;(2)对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做出一定程度的变通,因此是“仿行”。其实质在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在实施宪政中清政府始终体现了这一原则,即皇帝集权,中央集权是国家政治的重心;部门之间的权利的划分以法律规定为基本根据,改变以前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状况;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政策的提出及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开,以期取得民众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