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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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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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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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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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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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立法体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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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立法体系(二)

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6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52

【基本内容】:

一、修律的提出及指导思想

  1)修律的主要原因还是清末政府希望改革政治,包括对法律的改革以图挽救其统治。间接原因是在与英国谈判《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英方许诺只要中国对法律进行改革,就可以放弃“治外法权”。其后又有一些国家做出了同样的许诺,清政府内部决心改革传统法律。

  2)修律的指导思想是要求引进西方法律体系和思想原则,但也要考虑中国自身的传统文化因素,尤其是封建的纲常名教,作为国之根本,必须为新法律所继承。这种在立法根本原则上的矛盾,导致在修律过程中几次发生争论。

二、清末修律的组织机构主要为修订法律馆。

三、清末的主要修律活动集中在建立西方式的部门法体系上。在刑事法律方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引发了礼法之争。《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在中国近代民商事立法上实现了突破。《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在诉讼制度上大量引进了西方近代诉讼原则和制度。

四、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它首先是为了维护清朝政府摇摇欲坠的统治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次,修律既是当时清政府的需要,也是当时西方列强保护、发展其在华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第三,在内容上,它是中国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第四,它改变了中国沿用两千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制原则,形成了近代的部门法体系。

【概念辨析】:

  1.《大清现行刑律》

它在1910年由清政府颁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局部修改,虽然被称为“刑律”,但仍是一部“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清末修律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大清律例》,制定以近代西方法律原则为基础的新的刑律。当时的立法者认为,从《大清律例》到新的刑律,无论是其形式、内容,还是其观念、制度,均体现着在基本原则、基本风格的历史跨越。需要在两种法典中间插入一个过渡性法典,这就是《大清现行刑律》制订的原因。它对《大清律例》的更正主要依四项原则:(1)删除总目,使法典在体例结构上合理化;(2)修改刑种,将已实际实施的新刑种纳入法典中,即废止凌迟、戮尸、枭首、刺字。减少死刑条款,将“虚拟死罪”的监候改为流、徒刑。“缘作”大部被废止,死刑最高刑为斩立决。“笞”、“杖”改为罚金。流刑改为“工艺”,充军改为“安置”。(3)纂修章程,各种章程按统一标准删改,将必要的内容增设入体例。(4)简化例文。

  2.《大清新刑律》

   它于1911年颁布,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1906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专家主讲刑法,协助制定刑法典。在完成草案后,清政府将其发往各衙门征求意见,遭到中央、地方许多大臣的反对。1910年,草案教由资政院讨论时,爆发了礼法之争,在加上了《暂行章程》五条后,予以颁布实施。

   《大清新刑律》在内容和体力上大量吸收资本阶级刑法原则,主要为:实行罪行法定,废除“比附”;根据近代刑法原则,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主要刑法原则作了新的规定;确认了近代刑罚制度,将刑罚划分为主刑与从刑;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删除“十恶”,废除了许多不合时宜的罪名。

   同时,这部法律也有一定的妥协性因素,如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镇压革命;维护家族主义的封建纲常礼教;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清末修律中爆发的礼法之争?

在清末的法治改革中,围绕者修订新律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制度,清末统治阶级内部发生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论争,即“礼法之争”。论争活动以《《大清新刑律》有关“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等条文的删除问题上展开。论争的双方,一方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国粹派”,因其主张在修律中维持中国传统的礼教,又被称为“礼教派”;另一方则是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伴随着《大清刑律草案》的完成,立即遭到礼教派的反对,他们认为《草案》简单仿效西方国家法律,抛弃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符中国国情。法理派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中有许多不文明的制度,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有许多不合理的制度。这些都对收回领事裁判权产生了不利影响。礼教派则认为,法律的修订事关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不能因小失大。一国法律不能照搬另外一国的法律,领事裁判权能否收回,关键在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同时法律制度不能只为了便利外国人而侵害中国的法律秩序。

两派的“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发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礼教派拘泥于传统,过多强调民俗、习惯的作用;法理派则代表着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但轻信列强关于变革法律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对法律制度的转型中所包含的复杂性估计不足。法律的变革落脚点在于社会的变革,超出社会现实而制定的法律不能作为融会于现实社会的规范体系,因而难以发生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