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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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1 14:56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11

【基本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及政权组织立法。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法。

二、土地立法。(1)初期土地革命例法:主要有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闽西土地法、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暂行法》、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土地法》。(2)中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3)后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受“左倾”思潮影响,在长征期间受到纠正。

三、刑事立法。主要立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婚姻立法。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劳动立法。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司法制度。其主要制度基本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个文件中。

【概念辨析】: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正文17条。确定了民主专政原则、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及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人民有言论自由。在内容上也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确立了错误的民族政策。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武装斗争中对“依法治国”原则的探索和尝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2月由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并宣布没收一切地主富绅、军阀的动产和不动产。(2)规定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办法”分配没收来的土地。(3)在土地权力归属及使用上,也采取了变通灵活的规定。(4)确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原则,力求是现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政策。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该条例一共四十一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富绅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它列举了二十八种反革命罪行。规定对反革命罪的处罚原则是严惩首犯、主犯。规定未遂犯、附和参与者可减轻刑罚;被胁迫、被欺骗而参与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在罪行败露前自首者或罪行已被发现但能检举同犯的自新者,可以减轻刑罚。该条例影响较大,是工农政权打击反革命的有力武器。但该条例死刑使用面过宽,刑罚轻重悬殊,在定罪量刑上“唯成分论”,这是它的缺点。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共七章二十一条。其内容主要有:(1)确定新婚姻制度。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一夫多妻,实行一夫一妻制。(2)在结婚制度上,规定结婚应双方同意,结婚年龄,男方为二十岁,女子为十八岁;禁止三代内的血亲通婚;禁止危险性传染病患者、神经病患者及疯瘫痪者结婚。结婚以双方登记为要件,并规定,只要双方同居,、即视为结婚。(3)离婚以向苏维埃登记为要件。(4)着重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婚姻法规定家庭债务在离婚后,由男方负责清偿,离婚后女子生活困难的,男子应帮助女子耕种土地。孩子在离婚后由女方负责抚养,但男子应负担三分之二的生活费用,私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共同的权利。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它于1931年颁布,33年又进行了修改。它的主要内容是:(1)废除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自由。(3)规定了合理的工时和工资。(4)规定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这部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利,在苏区改善了工人的生活情况,提高了工人的社会地位。

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共六章四十一条。它规定在苏区设立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机构暂时执行司法机构的一切职权。裁判部分设于区、县、省三级,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同时又受同级苏维埃主席团的指导。它在审判事务上受临时最高法庭的指导,在司法行政上受司法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各裁判部分设刑事、民事、劳动法庭,主审为裁判员,工会、农会推选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其裁决有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审计上为四级二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