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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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1-11-10 20:22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01

【基本内容】:

   两汉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法律。

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概念辨析】:

    1.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2.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自告:即自首。它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违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这样可以免除其罪。它适用于谋反犯罪、“群盗”罪。这一原则还规定,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4.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5.均输法:它是在汉代大司农下设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设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各地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

    6.平准:它由汉代大司农下属均输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水准,贱时由国家收购,贵时由国家平价卖出。

【疑难辨析】:

1.如何理解汉代的刑制改革。

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1)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2)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3)意义: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两汉推行“德主刑辅”的原则。这是董仲舒对传统“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经过官方推崇为普遍原则后,对汉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原则是在汉朝统治者总结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后,在统治方式上作的重大修正。

其次,强化中央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在思想上“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在政权结构上,打击地方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在官僚体制上,设置监察机构,十三个监察区和六条问事都是其具体措施。

第三,文、景时期对刑制的改革,使传统刑罚制度出现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虽然,对肉刑的除复在以后各个时期有过争论,在汉代的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重农抑商,打击商人势力。这表现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不许商人及其子孙任官为吏,不许穿丝绸衣服,发商人戍边;在经济上实施重租税的困商、辱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