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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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立法体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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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指导思想

发布时间:2021-11-10 20:24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27

【基本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入律”?

“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疑难解析】:

律学在魏晋时期对中国法律科学的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