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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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发布时间:2021-11-11 14:36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28

【基本内容】:

儒家思想向理学的演变,使两宋政权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在法制思想上体现为: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两宋的法制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经过五代的分崩割据的政治局面和“黄袍加身”的政变,宋初的统治者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重”的道理,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不遗余力。在减弱武将权力的同时,在中央设置“审刑院”,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事门生关系,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等措施,以防止地方割据出现。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儒家思想依然是两宋时期的正统思想。理学思想在两宋的出现表明,统治者继承了前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的思想。和唐代一样,统治者对黄老哲学的“无为而用”也加以留心,意在减缓社会矛盾。

三、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大度兼容主要是指宋代统治者宽待臣属,以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但这一作为后来演变为对大臣的宽纵,使宋代官吏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

  慎法轻刑在执法上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处理统治者内容关系上慎刑、轻刑,另一方面,在对待百姓的统治上,宋代前期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关系,后期,尤其是朱熹,强调重法治民,在立法上体现为“重法地法”的出台。在立法方面,宋代初期的统治者慎于立法,所以《宋刑统》基本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抄袭。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伴随着两宋商品关系的发达,宋代在思想上调整了传统的义、利关系,强调义利并用。在立法上,宋代的经济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是少有的,丰富了传统法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