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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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的刑法和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5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28

【基本内容】

一、刑法。刑法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占据最大的比重,其法源是《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定都天京后,制订了《太平刑律》。其内容主要是打击敌对分子和活动、在意识形态里推行农民革命教条、严惩破坏军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刑法体系简单且残酷。

二、诉讼审判制度。在体制上,太平天国实施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由两司马负责审理纠纷,但实践中多由总制或军政长官裁决案件。审判活动较为民主。

第三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经验和教训

【基本内容】: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农民意志,在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上,它反映了几千年来中国社会矛盾的核心。太平天国提倡男女平等、诉讼民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主观上的局限性,它也有浓厚的落后性,即它的内容充斥着宗教迷信色彩;讲求封建等级特权原则;打击面过宽,不能较好的处理群众内部的矛盾,未能划清敌我界限。

【疑难分析】:

太平天国的思想理论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实现,主要原因何在?

   太平天国政权所确立的思想理论主要有《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二者代表性质不同的生产方式,但都不能在中国社会中实现。

一、《天朝田亩制度》主要的缺陷在于其内在的逻辑矛盾。作为这次革命的主要参与者的农民,渴望经济上的自主和身份上的平等,渴望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贫困两极分化的制度。但在其所勾画的新社会蓝图时,受其所代表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影响,不可能具有历史进步性,不可能带动社会的前进。它的理论一旦付诸实施,甚至不能保证必要的生产、再生产的社会秩序。一方面,在财产分配制度上反对贫富不均,进而反对私有制,主张实行财产公有、平均消费的军事公产制度,超出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对社会生产、再生产产生了极大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西方基督教教义与中国传统的宗法观念在理论上难以融合。太平天国的领袖们运用前者的平等思想来发动群众,组织革命;但又用后者来架构政权,确立皇权至上、等级特权的社会政治结构。财产分配的极端化和社会结构的旧体系,直接影响了新政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赖以维持和发展的民众凝聚力。

二、虽然革命后期提出的《资政新编》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代表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但颁布时,太平天国已处于内外交困的处境,在此时颁布与《天朝田亩制度》有直接冲突的《资政新篇》作为国家建设的纲领,不具付诸实施的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