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何处来
李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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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法律的基本法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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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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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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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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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近平中国特色法治理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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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立法体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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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立法体系(二)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3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61

【基本内容】: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

  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

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

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 ,明刑弼教。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同时,重视法律的连续性,参酌明朝的律例创立和完善清朝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满洲旧制的封建化。同时对明朝不合时宜的规定加以删改,以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