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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婚姻法 一、结婚、婚姻效力 结 婚 条 件 条件 法定条件 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双方达法定年龄: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 周岁 双方均无配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即未婚、丧偶、离婚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 即: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 辈数限制 此处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即包括具有扶 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 范围: ——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 ——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 弟姐妹、舅表和姨兄弟姐妹; 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登记 效力 自登记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补办 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 《婚姻法解释(一)》4 条 瑕疵救济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1 条第 2 款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无效婚姻 情形 《婚姻法》10 条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解释(一)》7 条 重婚的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当事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效力:子女和 财产的处理 对于子女而言,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对于财产而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姻法解释(一)》15 条:对于财产而言,虽无夫妻名分,但期间所得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遗嘱,属于遗赠; 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分配规则:有协议,从之;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解释(一)》16 条: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准许合法婚 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8 条: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www.zhongheedu.com 2 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5 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 1 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仍 可申请宣告无效;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 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审理与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9 条:婚姻效力部分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一经判决即生效,不得 上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可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婚姻效力判决外,另 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婚姻法解释(二)》2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查确属无效的,应作出无效 判决;但是,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法解释(二)》4 条: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 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都应当对 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它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婚姻法解释(二)》7 条:与离婚之诉的关系: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与 无效婚姻宣告申请案件的,应先确认婚姻效力再审理离婚案件,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 应继续审理涉及财产分割而与子女抚养问题 可撤销婚姻 撤销原因 受胁迫 撤销权人 受胁迫人本人 撤销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 除斥期间 1 年;自结婚登记之日或恢复自由之日起算 相关法条 《婚姻法》11 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10 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 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 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 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权 法定共同财产 《婚姻法》17 条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12 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 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 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11 条: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 偿费。 《婚姻法解释(二)》19 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www.zhongheedu.com 3 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5 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 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个人财产 《婚姻法》18 条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 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二)》13 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22 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7 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 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 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10 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 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 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 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12 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 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 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19 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 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债务的处理 原则 就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的除外 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www.zhongheedu.com 4 其它个人债务 处理 婚内,执行个人份额 离婚的,执行个人分得的财产 就夫妻债务夫妻偿还 共同债务 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债务 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家庭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处理 婚内,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的,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规定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 共同生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 ——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23 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24 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25 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 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26 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约定财产制 内容 夫妻得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或一律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 有、部分各自所有 形式 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效力 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之间即使有约定,当一方向债权人举债的,仍为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表明第三人 知道的,可对抗第三人;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婚姻法解释(一)18 条》 法条 《婚姻法》19 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 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离婚 离 婚 协议离婚 条件 双方自愿www.zhongheedu.com 5 《婚姻法》31 条 已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 《婚姻法》32 条第 3 款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 2 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 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特殊保护 军人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婚姻法》33 条、《婚姻法解释(一)》23 条 女方《 婚 姻 法 》 34 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原则 怀孕期间 分娩后 1 年内 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 例外 女方提出离婚的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程序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32 条第 2 款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提出例外) 原告撤诉 or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无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 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法庭宣告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限 届满前,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二审 对离婚与否的判决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不服,均可上诉 一审判不离,二审认为应判离,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再审 对判决离婚的生效判决不服的,不得再审 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如判决涉及已分割的财 产,可作为再审案件立案;如判决涉及未处理的财产,应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救济 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 离婚经济补偿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情形《婚姻法》46 条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www.zhongheedu.com 6 注意 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一方有上述过错而对方没有过错,如果夫妻双 方都有上述情形的,则互不赔偿; 《婚姻法解释(三)》17 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 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9 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 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条件 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如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婚姻法解释(一)》29 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 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 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请求权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责任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有过错方,与第三人无关 责任性质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28 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请求方式 《婚姻法解释(一)》30 条: a.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由人民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做出裁决; b.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 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c.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解释(二)》27 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 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 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经济补偿权与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 离婚经济补 偿权 《婚姻法》40 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困难帮 助请求权 《婚姻法》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27 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 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 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财产的再分割 法条 《婚姻法》47 条第 1 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 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www.zhongheedu.com 7 《婚姻法解释(一)》31 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解释(三)》18 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章 继承法 一、继承的基本原理 继承基本原理 时间 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时 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先后顺 序的《继承法意见》2 条 图示 甲 乙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丙 丁 庚 (儿子) (儿媳) (女儿) 申(哥哥) 戊(孙子) 无继承人的人先死 注:此处的无继承人是指在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死者以外再无其他继承人 都有继承人的,辈分又不同的,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的,同时死,彼此不发生继承 地点 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与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居住地不一致的,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权 取得 法定继承权 婚姻、血缘、扶养关系 遗嘱继承权 有法定继承权 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 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 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法意见》49 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 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方式 《继承法意见》47 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 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效力 《继承法意见》51 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反悔 《继承法意见》50 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 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 的,不予承认 注意 a.默示的不同效果:俩种人截然相反 b.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证明拒绝赡养的合法性 《继承法意见》46 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丧失《 继 承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www.zhongheedu.com 8 法》7 条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13 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 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14 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继承方式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顺位《继承法》10 条 第一顺位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 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又包括养兄弟姐妹、有扶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12 条: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 承人 注意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当然法定继承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当然法定继承人,仅在代位继承情形下才属于 继承人(第一序位) 法定继承的 遗产分配原 则《继承法》 13 条 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份额一般均等 特殊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定继承人 以外酌情分 配遗产问题 《继承法》14 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 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适用条件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被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特征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死因行为: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要式行为 形式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代书遗嘱 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1当场见证 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1 见证人:《继承法》18 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www.zhongheedu.com 9 《继承法》17 条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 注:3 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口头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 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以上四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无效情形 《继承法》22 条 无限人所立遗嘱 受欺骗、胁迫所立遗嘱 伪造的遗嘱 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继承法意见》38 条 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 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的变更 和撤销 明示《继承法》20 条 《继承法意见》42 条 如以后一遗嘱取代前一遗嘱。若被继承人留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不同形 式的遗嘱,效力原则: ——公证遗嘱优于其他一切遗嘱 ——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推定《继承法意见》39 条 被继承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不同,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 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 销或相应部分被撤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继承法》11 条 甲 乙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丙 丁 庚 (儿子) (儿媳) (女儿) 申(哥哥) 戊(孙子) 转继承 含义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 额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 度 构成要件 a.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 b.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 亲,并无辈数限制; c.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 份额为限而继承; d.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 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 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www.zhongheedu.com 10 发生原因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权利主体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 制 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合法继承人,无辈数限 制 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遗赠 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无偿赠与他人财产的赠与行为 是在遗嘱中规定,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遗嘱和遗赠都是死因行为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性质 单方、无偿、要式、死因行为 有效条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 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注意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赠之日起 2 个月内明示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是否接受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遗赠扶养协议 定义 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嘱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照协议规定 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性质 双方、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非《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 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生前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生前生效,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 主体 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为集体所有制组织;但当事人之间不 能存在法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遗产的分割 法定继承是补充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 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27 条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限定继承原则与 清偿债务的顺序 限定继承 《继 承法 》 33 条 遗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遗产价值为限 a.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税款 一般债务 继承) b.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www.zhongheedu.com 11 清偿顺序 《继承法意见》 62 条 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 值为限 无法定继承的,由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 为限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