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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与秩序

发布时间:2020-05-20 17:20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1756

一、秩序的含义

    不同的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追求是不同的,以历史阶段为线索,可归纳出以下四种秩序观:

(一)等级结构秩序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中国古代.

  核心都是要维护一种等级结构、特权地位,控制社会在等级差别的前提下达到秩序状态。

(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的是倡导一种内含着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秩序。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三)“社会本位”秩序观

狄冀的社会连带理论

(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模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在阶级社会里,秩序总是首先起着维护阶级利益的作用。

   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

   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秩序与无序相对。当无序状态出现时,关系的稳定性消失了、结构的有序性混淆不清了、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断了,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地干扰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使人们之间信任减少、不安全感增加。    

秩序的核心是安全。  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二、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首先要追求的就是秩序,追求秩序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

  秩序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法律是人们对抗无序,反对专制,反对极权最重要的基础和方式。

三、法对秩序的作用

(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规则体系建立秩序,它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合法化、制度化、具体化。

    法律建立秩序的优越性在::

1)一致性;(2)客观性

(二)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1、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性

2、法律对此的重要意义

3、建立权力运行秩序首先是建立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

4、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必须消除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

恩格斯:“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法对经济秩序的的确立,主要体现为:

1、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2、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

3、调控经济活动

4、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为此,法的任务主要有:

1、确立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2、以文明手段解决纠纷

3、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