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10-29 14:37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53

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如果没有亲属关系,则构成其他犯罪。
(2)告诉、和解效力:近亲属之间的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虽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除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以外,只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和申诉效力。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的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申请执行效力。

五、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享受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两地分居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六、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