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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继承的开始

发布时间:2020-10-29 15:13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03

一、继承开始的原因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具有继承资格即生存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具备血缘、收养、婚姻和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收养、婚姻和扶养关系已经解除的人不能作为继承人。
    2.确定遗产的范围
   在继承开始时,尚存的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才能确定为遗产。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的客观意义继承权转为主观意义继承权,此时,继承人享有的主观意义继承权以遗产所有权为主要内容。
4.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以及遗产分割的效力起算点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继承人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3.相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确定
有学者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或者修订继承法时可以考虑按照如下规则确定死亡人的死亡先后顺序: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若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死亡人辈分不同的,若晚辈未成年,则推定晚辈先死亡;若晚辈已成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民事诉讼法》对继承纠纷引发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做了专门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实质上确认了继承开始的地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