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布时间:2020-10-29 14:36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35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两者均可使配偶身份不复存在。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不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因收养成立而发生。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关系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亦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从社会生活中看,配偶双方离婚后,姻亲当事人也不会再保持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
从《继承法》立法精神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