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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继承人

发布时间:2020-10-29 15:11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47

一、继承人的概念和特点
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
1.继承人是自然人
2.继承人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
3.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二、继承能力
(一)继承能力的概念
我国学者一致认为继承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的自然人才有继承能力。
(二)胎儿的继承能力
我国不承认胎儿的继承能力。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失踪人的继承能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消失,其继承能力也依然存在,失踪人仍然有权作为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能由为其财产选定的代管人代为行使,其继承的遗产也由其代管人代管。
三、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包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依据确定依据的不同,继承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配偶;二是基于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的血亲;三是基于扶养关系的姻亲,如丧偶儿媳、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