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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

发布时间:2020-10-29 14:43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44

一、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第二,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第三,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属于姻亲关系,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或抚养教育未达一定期限,继子女不享有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或继母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的权利。

(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消除
此类继子女就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
(三)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通过收养行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与收养自己的养父或养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三、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继父母是否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作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在姻亲关系之下,如果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解除。但在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而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则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不能因婚姻的终止而自然解除。
在姻亲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允许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