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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0-05-20 17:09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58

  地位

一般说来,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

1)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2)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所处理的是法律思想,而非具体知识。研究的是法是什么,法的作用、价值是什么等问题。通过研究、概括出法学的基本范畴,适用于部门法学的研究,对部门法提供理论的指导。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理论的创新更多源于方法论的创新。新的方法论更多来于哲学领域。新的哲学理论影响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

法学也有它的方法论,法理学就提供这种方法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而非只是获取专业知识。如果只记住条文,而不知如何去适用,不能对条文加以评价、分析,那么在条文冲突、缺漏或模糊的场合,便可能会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处理、解决问题。并且,静态的文本中的法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如果缺乏法律思维方式上的训练,那么,就不能使所知适应社会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