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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10-29 14:30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56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男女两性性别比例平衡的自然要求;婚姻的本质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按照我国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禁止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禁止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禁止重婚是当代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是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在刑法上,重婚行为依法成立重婚罪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实施者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