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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发布时间:2020-10-29 14:42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45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指父母,子指子女。父母子女在血缘联系上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核心家庭成员。
亲子关系法经历了古代的“家本位的亲子法”、近代的“亲本位的亲子法”和现代的“子本位的亲子法”的发展进程。
我国古代奉行家族主义,亲子关系法长期实行“家本位”制度。“父为子纲”是天经地义的,子女受家长和其他尊亲属的支配,对父母须绝对服从。
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关系设专章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之间平等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又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和离婚父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的规定,使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

二、亲子关系的种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使在子女因被他人收养的情况下,也只是消除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消除双方的自然血亲关系。根据子女出生时父母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分为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法产生的,在一定条件下不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解除,双方的血亲关系也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