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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0-10-29 14:42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313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因婚姻关系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我们建议对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一)婚生子女的推定
我国《婚姻法》中未设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实践中一般认为,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所生子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生子女,推定夫为父。
(二)婚生子女的否认
1.婚生子女否认的原因
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

2.婚生子女否认权的主体
3.婚生子女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
4.受欺诈人抚养费的返还
我国《婚姻法》尚无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的规定。在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
对受欺诈人支出的抚养费应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未作出规定。但对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用,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我们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应当认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受欺诈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离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也应当返还受欺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