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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0-10-29 14:43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43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我国《婚姻法》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该子女一般被视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按其成立的条件,又可分为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
为防止他人冒认子女,发生欺诈,损害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名誉,造成生父认领困难和障碍,法律设立认领的否认与撤销制度。即在认领发生后,如发现认领人非子女之父,法律给有关当事人以否认权,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认领。

2.强制认领
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未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与其有血缘关系;二是已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该子女生父为其丈夫以外第三人而遭否认时,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
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我国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二是强制认领。经生母指认该子女的生父为其丈夫以外的第三人而遭否认时,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
生父的身份通过认领被确认后,即和生母一样负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