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性质
(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因继承尚未开始,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仅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这是因为:
客观意义上继承权虽称为权利,但其效力极为薄弱,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作为一种地位,也受法律保护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人此时现实的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而非仅仅是继承遗产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已经由期待地位转为继承既得权。
1.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财产权。
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但非身份权。现代继承权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且继承法并不调整亲属关系。
3.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社员性。
4.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过渡性质的财产权利。
5.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三、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由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还仅仅是一种地位,所以继承人行使的只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行使继承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应当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尤其是对继承权的处分行为,必须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才可做出。原则上,代理人不能代为放弃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我们认为,继承人放弃的只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民事行为
2.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
3.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参加继承法律关系的行为
4.继承权的放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方面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继承权放弃的自由与限制
继承权的放弃以自由为原则,但自由是有限度的,继承权的放弃除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外,还应受如下限制:
1.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2.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3.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法定义务,通常是指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
(三)继承权放弃的时间: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四)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继承权放弃的形式,司法实践则认为,继承人不论是向人民法院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还是向其他继承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论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确实有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1.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的义务
2.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
3.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