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利益的概念
(一)介绍庞德的利益理论
庞德根据耶林的学说,把利益的目的分为适应社会、公共和个人:
1、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2、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
3、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出发,以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要求。
庞德认为,法的社会控制职能是通过“调节各种利益”,“解决不同的利害冲突”来维持社会秩序,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
各种利益的排序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诉诸于权威性观念
(二)利益的概念、特点
1、概念:
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2、特点:
(1)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
分工——需要——社会关系——利益关系
(2)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
主体对需要物的态度,在目的支配下,是主动的
(3)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推动人们活动的直接动力是需要和利益。 经济学家从利益的角度把人类行为理解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4)利益具有客观性
利益是需要的反映,靠客观条件辅助实现,在客观物上体现出来,所以,利益具有客观性。
二、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一)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所致
(二)法律的内容是由利益决定的
1、在阶级社会,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的; 法律的具体内容是由社会共同利益决定的。
2、在非阶级社会,法律的内容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协商、调配的结果所决定。
(三)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
法律为了顺应一定形势、时代需要做出某些调整、变革。从实质上讲,这种调整和变革是立法者所代表的人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三、法对利益的作用
(一)法律调整利益的方式、方法
1、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
确认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
2、协调利益关系。
当社会利益主体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端,从而使利益得到协调。
3、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
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法律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利益关系,弥补利益主体受到的损失,从而实现利益。
4、促进某种新生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不能身不能创造利益,但是一定条件下,优良的法律可以促使人们自觉追求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可以为新的社会利益关系的产生提供或创造条件。
(二)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原则
1、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个体利益的实现应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原则。
如:《宪法》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利益兼顾原则
处理好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等。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都是不妥的。
3、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法律应当在承认一定的利益差异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调节措施进行利益平衡。(贫富分化问题,弱势群体保护问题)
4、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
在过多考虑对多数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不应忽略,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应加以保护,而不可牺牲的。
(5)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
即在因公益需要而限制公民权利时,比较因限制权利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于失去的利益时方可进行限制。也就是说,这种限制应当是“最小范围内”的,采取最小代价的限制形式。(如,地方保护主义)
(6)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在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次序安排时,依靠一定的价值判断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