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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0-05-20 17:16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257

一、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是要求人们遵守的规则。

行为规范  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

2、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3、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规则为主;法律有固有的逻辑结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1、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律

 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2、使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的方式:制定和认可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是赋予社会上原有规范以法律效力的国家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权利、义务的利导性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

权利是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如王海打假

义务也有利导性,因为许多义务意味着利益负担以及责任后果,所以它能促使人们不做法律禁止并且最终也不利于自己的事。义务是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

众多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利导性是最明显、有效的

2、法律规范的规范方式为: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