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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继承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10-29 15:10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525

一、继承法的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一定国家继承制度的法律形式。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作为单行法的继承法或者是民法典中的继承编;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是指与继承有关的全部继承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所指的继承法,是就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而言。
关于继承法的性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继承法为私法:继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四)继承法为财产法:现代继承法不再承认身份继承,都是财产继承,主要是解决遗产归属问题。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凡自然人死亡遗留的合法财产,都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被非法剥夺。
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能够得到充分行使
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我国《继承法》专门为继承权侵害纠纷规定了诉讼时效,该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原则
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配适当遗产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序的确定
遗产数额的确定
无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遗产以及遗赠扶养协议
接受遗产的继承人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履行遗嘱负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