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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发布时间:2020-10-29 14:29   发布人:李雪颖   浏览次数:461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