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难点】
理解劳动仲裁的概念含义,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含义和应用,掌握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基本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调解、裁决的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及时
2.程序简单
3.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通常称仲裁办公室),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该办事机构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
(三)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即依照“一案一庭”的原则组成仲裁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它为各级和各个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界定空间范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行政区域划分。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即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定范围。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确定。
(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仲裁委员会将已受理的自己无权管辖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或便于受理此案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将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决定由某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
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依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诉
劳动争议发生后,不愿自行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不愿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申请。
(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申请书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仲裁准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调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五)裁决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均为调解不成,应及时裁决。
(六)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七)法律文书生效和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若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生效。
(八)仲裁监督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