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电梯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8-10-07 12:47   发布人:刘加利   浏览次数:425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和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规和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规和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一、特种设备事故划分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 24 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二、关于事故发生后救援与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的规定,认定事故性质、划分责任者责任的原则如下:

(1)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认定事故的等级和性质;

(2)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

(3)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4)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资料,或者未及时报告事故等导致事故原因不清、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的规定,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严重故障为主要特征的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对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等行为之一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孙志凯 2018-12-07 14:17:02
    老师教学认真,课堂效率高,授课内容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