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使用登记
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使用单位在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 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 2 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 { 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 } 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规定:下列情况需要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变更、注销、停用手续:
(1)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2)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电梯停用 1 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 1 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
在 30 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使用单位自行建立档案的特种设备,电梯以台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使用登记证》。电梯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报废手续。
二、电梯使用管理
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将电梯《电梯使用标志》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电梯使用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电梯使用标志》的电梯不得使用,《使用标志》由承担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签发。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2)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3)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维保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9)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5)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6)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7)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8)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0)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1)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1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要求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 2 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规定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具体包括:
(1)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4)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5)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 4 年;
(6)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8)每年度至少进行 1 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9)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10)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规定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所说的使用单位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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