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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日常检查与定期检验

发布时间:2018-10-08 12:06   发布人:刘加利   浏览次数:498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一、使用单位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查

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电梯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定期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检查内容详见《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二、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 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检验机构应当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对于在用电梯,按照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相关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次以上(含 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

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符合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检验要求。

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项(含 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经检验,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 孙志凯 2018-12-07 14:15:57
    内容充实,简单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