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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知悉消费者权利

发布时间:2021-08-25 21:43   发布人:厉莉   浏览次数:218


任务导学 项目五 知民情任务二知悉消费者权利

一、任务简介

这是一个源起于矿泉壶的故事,这是源起于名叫韩成刚老人的故事,同时也是中国首例监督权案,案情是这样的:

韩成刚(华北航天卫星通讯有限公司职工)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太原日报》、《山西日报》、《工人生活报》、《保健纵横报》等报刊上发表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当心矿泉壶的副作用》、《小心矿泉壶》、《矿泉壶也有害》、《矿泉壶、诓人乎?》、《矿泉壶产不出矿泉水》、《矿泉壶有害、纯水壶不纯》、《矿泉壶名不符实》等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称,据有关专家及科技杂志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灭菌装置有害,进而得出了矿泉壶有害的结论,同时提醒消费者"慎用"、"当心".在韩成刚的文章中对矿泉壶企业所做的一些广告提出了批评,认为该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并违反广告法,其中对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下称百龙公司)、唐山富豪集团公司(简称富豪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随后,生产矿泉壶地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韩成刚败诉, 宣判后,韩成刚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以撰文发表的形式,对矿泉壶的作用、出水性质以及人工矿泉水形成的技术构成进行探讨和质疑,并对作用矿泉壶的后果提出警示,引述了有关资料及学术界专家的研究结果,其主观外并无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其文章主旨是对矿泉壶的作用、功能进行分析,属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作为消费者,我们有舆论监督权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除了监督权,我们消费者还有什么权利,让我们一起去探索项目四 知民情 任务二 知悉消费者权利吧!

二、任务详解

任务二 知悉消费者权利:从“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案”看“消费者权利”

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案.webp.jpg

序号任务名称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师生活动考核方法

任务2知悉消费者权利1.掌握消费者权利;2.掌握经营者义务能够运用消费者权利理论简单地指导日常生活、工作实践中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

1.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团队协作、表达沟通能力;

2.培养学生尊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

教师讲授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学生通过沈旭华坠楼案等经典案例解析并掌握基本理论。

案例分析:

解析超市搜身案

三、任务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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