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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9-01-31 15:47   发布人:毛风华   浏览次数:659

  • 楚广通 2020-04-08 10: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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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佳 2020-04-22 0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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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鹏翔 2020-04-22 09: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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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烁 2020-04-22 1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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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建友 2020-04-22 1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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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倪雄庆 2020-04-22 1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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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尚龙 2020-05-05 18: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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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宁 2020-05-06 09:59:09
    学习了
  • 燕桂敏 2020-05-12 1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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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亚飞 2020-06-25 18: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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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琪 2020-06-25 1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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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家和 2020-06-28 17: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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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伟林 2020-06-28 18: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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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伟龙 2020-06-28 18: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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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俊义 2020-06-30 14: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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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洋 2020-06-30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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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佀克胜 2020-06-30 15: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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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金龙 2020-06-30 1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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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彩虹 2020-12-15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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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桐 2021-02-15 09:54:06
    一、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意义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指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 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 购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 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信息成果或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是由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 识、经验、技能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1监理人义务 1监理的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履行职责4其他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3违约责任 4合同的生效,变更 终止 二、工程项目监理费内容 1正常项目监理酬金 2附加工作酬金 3合理化建议奖励酬金 三、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构成 1直接成本 2间接成本 3税金 4利润
  • 王世洁 2021-02-18 17:26:37
    一、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意义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指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 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 购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 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信息成果或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是由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 识、经验、技能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1监理人义务 1监理的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履行职责4其他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3违约责任 4合同的生效,变更 终止 二、工程项目监理费内容 1正常项目监理酬金 2附加工作酬金 3合理化建议奖励酬金 三、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构成 1直接成本 2间接成本 3税金 4利润
  • 王金霖 2021-02-19 18:42:48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指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信息成果或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是由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构成? 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B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监理人的基本工作内容有哪些?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1)委托人义务:告知;提供材料;提供工作条件;授权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意见或要求;答复;支付 (2)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 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 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② 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③ 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④ 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⑤ 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 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与监理人索赔不成立的规定对等。 (3) 逾期支付补偿。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 (1)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酬,即监理合同酬金。监理合同酬金主要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2)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酬,即监理合同酬金。监理合同酬金主要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是监理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合同生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监理工作时,对于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4)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 刘彦华 2021-02-25 12: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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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乐瑶 2021-02-25 12:18:59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指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信息成果或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是由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构成? 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B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监理人的基本工作内容有哪些?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1)委托人义务:告知;提供材料;提供工作条件;授权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意见或要求;答复;支付 (2)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 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 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② 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③ 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④ 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⑤ 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 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与监理人索赔不成立的规定对等。 (3) 逾期支付补偿。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 (1)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酬,即监理合同酬金。监理合同酬金主要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2)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酬,即监理合同酬金。监理合同酬金主要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是监理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合同生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监理工作时,对于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4)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 刘洁 2021-02-25 15:53:11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是指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信息成果或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而是由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构成? 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B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监理人的基本工作内容有哪些?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1)委托人义务:告知;提供材料;提供工作条件;授权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意见或要求;答复;支付 (2)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 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 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② 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③ 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④ 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⑤ 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 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与监理人索赔不成立的规定对等。 (3) 逾期支付补偿。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 (1)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酬,即监理合同酬金。监理合同酬金主要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2)建设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报酬,即监理合同酬金。监理合同酬金主要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是监理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合同生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监理工作时,对于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4)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