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08年8月,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本案中公司能否以小李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