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更是重中之重。
实务中,由于提出的主体、事由不同,对应的期限等具体情况亦相对复杂,尤其是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涉及的经济补偿问题,向来是企业关注的重点。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又需要支付,甚至涉及赔偿金?具体的金额是多少呢?
这里我们为你都梳理好啦:
其实N,N 1,2N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说法。
以N为例,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就是N;N 1中的1,其实是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但未通知,才需要支付N 1;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