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九 创造性
一、发明创造性的基本含义
1.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 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4.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该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
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二、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原则与方法
1.创造性判断原则
创造性的判断注意以下原则:
①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②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③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判断原则不同,判断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④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⑤ 只有现有技术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申请在先公开再后的专利文件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
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判断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①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技术手段。
② 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③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方法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①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②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③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④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1. 开拓性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开拓性发明是指全新的技术方案,未有先例。开拓性发明具备创造性。
2.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① 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1】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因而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3. 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① 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2】现有技术中存在很多加热的方法,一项发明是在已知的采用加热的化学反应中选用一种公知的电加热法,该选择发明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 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3】一项已知反应方法的发明,其特征在于规定一种惰性气体的流速,而确定流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到的,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③ 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4】一项改进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的发明,其特征在于确定了组合物Y中某组分X的最低含量,实际上,该含量可以从组分X的含量与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关系曲线中推导出来,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④ 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 5】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原料硫醇,其用量比大于 0、小于等于 100%(mol);在给出的例子中,催化剂用量比为 2%(mol)~13%(mol),并且指出催化剂用量比从 2%(mol)起,产率开始提高;此外,一般专业人员为提高产率,也总是采用提高催化剂用量比的办法。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选择发明,采用了较小的催化剂用量比(0.02%(mol)~0.2%(mol)),提高产率 11.6%~35.7%,大大超出了预料的产率范围,并且还简化了对反应物的处理工艺。该发明选择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 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① 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6】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 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 7】一项潜艇副翼的发明,现有技术中潜艇在潜入水中时是靠自重和水对它产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点上,上升时靠操纵水平舱产生浮力,而飞机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产生的浮力浮在空中,发明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手段,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使潜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沉降力,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能。由于将空中技术运用到水中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且该发明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所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①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8】将作为润滑油的已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这种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 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 9】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6. 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在进行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要素关系的改变、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等。
(1)要素改变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① 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10】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刻度盘固定不动、指针转动式的测量仪表,一项发明是指针不动而刻度盘转动的同类测量仪表,该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是要素关系的调换,即“动静转换”。这种转换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 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 11】一项有关剪草机的发明,其特征在于刀片斜角与公知的不同,其斜角可以保证刀片的自动研磨,而现有技术中所用刀片的角度没有自动研磨的效果。该发明通过改变要素关系,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2)要素替代的发明
要素替代的发明,是指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
① 如果发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12】一项涉及泵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中的动力源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电机,这种等效替代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 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3)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
①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 13】一种涂料组合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不含防冻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消失,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四、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按照三步法判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但是,当申请属于以下情形时,需要特殊考虑。
①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 14】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②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 15】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③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④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具备创造性。如果是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五、判断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还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① 创立发明的途径
不管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② 避免“事后诸葛亮”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③ 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发明具有创造性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
④ 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对象是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
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
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