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专利法基础知识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1.专利领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位阶
专利领域常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与专利纠纷有关的司法解释等。
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机关不同,有不同的法律位阶,具体如下:
(1)法律
按照狭义的理解,法律是由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本教材以下简称为《专利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属于法律。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本教材以下简称为《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文件是由国务院制定、修改的,属于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是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修改,属于部门规章。
(5)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专利领域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本教材以下简称为《专利纠纷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教材以下简称为《专利纠纷应用法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教材以下简称为《专利纠纷解释(二)》)。
2.专利法和细则的生效时间(《专利法》起始段、第 82 条;《专利法实施细则》起始段、第132 条)
《专利法》于 1984 年 3 月 12 日通过,自 198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次修改自 2021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发布,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10 年第二次修订,第三次修改正在审议中。
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过渡举例(《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 11 条)
申请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申请日为2021 年 6 月 1 日(含该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二、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先申请制
(1)先申请制的内容(《专利法》第 9 条第 2 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第 1 款)
先申请制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①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日(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时间有先后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认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申请均予以驳回。
考生在此仅需掌握先申请原则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具体处理方法后续专题中将作详解。
(2)先申请制与申请日确定结合的考点
涉及“先申请制”的考题中,往往将其与“申请日确定”的考点结合起来一起考察。专利申请日是指专利局给出的确认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日期。因此,考生可先简单地掌握“申请日确定”的以下内容:
①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② 通过邮局邮寄(含 EMS)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
③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另外需注意,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上午或下午收到在申请日确定上无区别。
2.三种专利类型(《专利法》第 2 条)
中国发明创造包含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包括的客体最广,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客体相对狭窄,仅涵盖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的外观(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三种专利客体的内容在后续专题中详解。
3.两种审查制度(《专利法》第 39 条、40 条)
(1)实审制
对于发明专利,我国采取的审查制度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发明专利受理后首先经过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满 18个月进行首次公开。申请人需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 3 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才能对专利予以授权。
(2)初审制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是采取“初步审查制”,专利局仅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和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明显实质性缺陷即公告授予专利权。
在此需要注意,“初步审查制”并非“登记制”。试题中出现诸如“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登记制”等说法均是错误的。
4.诚信原则(《专利法》第 20 条第 1 款)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条款内容,意指在专利的申请、初审、实审、授权办登、复审、无效、侵权诉讼、许可等各个环节,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行政主体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概况
《专利法》中所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商标工作,并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专利局、商标局等单位。其中专利局承担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职权(《专利法》第 3 条第 1 款、52 条、53 条、70 条第 1 款、76 条第 2 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0 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包括:
①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③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④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⑤ 调解开放许可实施中产生的纠纷;
⑥ 应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⑦ 裁决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的相关专利纠纷。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法》第3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概况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地方知识产权局(现大部分并入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9 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权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权包括:
① 处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② 调解: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等其他专利纠纷。
3.专利执法部门(《专利法》第 68 条)
专利执法部门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4.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专利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派出部门,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目前的规定,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目前的规定,专利代办处不能受理PCT专利申请、不能受理外国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以及申请受理后的其他文件。
注意,考题中如果出现诸如“专利代办处可以受理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说法均是错误的。
【总结】对实践中的专利行政主体及其职责划分汇总如下:
级别 | 单位 | 职权划分 |
中央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下辖国家专利局、国家商标局等单位 |
国家专利局 | 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及⽆效等 | |
代办处 | 受理专利申请、缴费等 | |
地方 | 地⽅管理专利⼯作的部⻔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纠纷等 |
专利执法部⻔ | 查处假冒专利等 |
四、知识产权司法机构
1.人民法院的级别
在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按级别从低到高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2020 年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 1 条、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
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2 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一审及上诉案件。
五、发明人和申请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第 16 条第 1 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
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课题组、公司等单位或其他组织。
③ 发明人有署名权,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能转让。
④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服刑犯人等都可以作为发明人。
⑤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姓名的权利。
⑥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⑦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⑧ 发明人没有实施专利的权利;发生侵权行为时,发明人也没有起诉侵权行为人的权利。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法》第 6 条第 1-2 款)
① 专利申请人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专利授权之后,被称为专利权人。
② 在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为自然人;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为单位。
③ 专利权除了通过申请的途径获得外,也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形式获得。
④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转让、撤回、放弃、许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标注专利标识、质押等权利。
⑤ 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六、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的四种类型(《专利法》第 6 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2 条)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注意】
① 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做题时注意题目中给出的某人临时工作的单位是否为聘用关系。例如,乙单位搞研发,临时聘用了某研究人员,或者从甲单位借调研究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乙单位的职务发明。如果甲乙单位合作或者委托研发,甲单位派员工和乙单位员工一起完成发明创造,则发明创造属于甲、乙两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解题时注意区分开借调和合作。
② 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离职的,或者在离职一年以内在新单位完成的相关发明成果,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
2.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专利法》第 6 条)
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专利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③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申请专利的权利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3、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专利法》第 15 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6 条、77 条、
78 条)
(1)奖励和报酬的方式
①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②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奖励和报酬的数额
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有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优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对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没有约定,也没有规定的,按如下标准支付:
①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约定优先
【总结】没有规章制度或约定的情况下,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总结如下: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发放时间 | |
奖励 | 不少于3000元 | 不少于1000元 | 专利权公告起3个月内 | |
报酬 | 不低于2% (营业利润) | 不低于0.2% (营业利润) | 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或者一次性 | |
不低于10%(许可使用费) |
七、共有权利的行使(《专利法》第 14 条)
《专利法》第 14 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对该法条,应理解如下几点:
① 约定优先
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行使(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以及许可他人实施)有约定的,约
定优先。
② 自己实施,收益独享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行使权利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单独实施,获取的收益不与其他共有人分享。
③ 普通许可,收益共享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实施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不可以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许可他人实施的,获得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⑤ 处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处置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例如转让、放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质押、公司入股、赠与等,涉及共有权利,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八、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专利法》第 8 条)
《专利法》第 8 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对该法条,应理解如下几点:
① 约定优先
委托、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约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 无约定完成者有权申请专利
在没有权利归属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