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权利要求
一、权利要求的格式要求
1.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概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21 条)
① 权利要求书是设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②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
权利要求。
③ 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即,在撰写形式上,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① 前序部分:写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特征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2)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22 条)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1)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也采用两段式格式,即,在撰写形式上,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① 引用部分,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② 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部分之后,通常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2)从属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也可以对前序部分的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
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规则
① 主题名称应当一致;
② 应当有引用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也即附加技术特征应当有引用基础。
【例】请判断权利要求3的撰写格式是否正确?
某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笔,包括笔杆、笔帽和笔尖。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钢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帽上设有帽夹。
3.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钢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帽夹是塑料的。
【分析】权利要求 3 是对权利要求 1 或 2 作进一步限定,但其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帽夹”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1 未出现,导致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1 时缺少引用基础。
③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择一引用;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例】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 2、4、6 或 8 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 4 至 9 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④ 禁止多项引多项;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例】权利要求 3 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 写成“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3 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 3 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⑤ 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4.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1)独权和从权的区别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例】一种实施权利要求 1 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品的方法,……;
一种包含权利要求 1 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 1 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3)假从属
假从属是指,形式上看是从属权利要求(即包含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和限定部分),但实质上附加的技术特征不是进一步限定,而是并列技术方案。
假从属是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应当注意这种假从属的撰写方式将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
1.一种机床,包括特征X。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分析】权利要求 2 属于假从属,真独立,因此权利要求 1、2 均为独立权利要求。
5.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1)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划分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
区分权利要求类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用途权利要求和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划分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6.权利要求的其他格式规定
①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②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③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④ 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⑤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⑥ 附图标记加括号;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⑦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⑧ 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和封闭式的权利要求;
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写法存在于表达化学组分构成的权利要求中。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封闭式的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⑨ 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5”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二、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要求(《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
《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并且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1)主题名称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注】考生一定要把主题名称清楚和发明名称的要求区分开,发明名称可以写成“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只能为产品或方法。
(2)保护范围清楚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① 用词准确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例外:放大器中的“高频”是清楚的,其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② 不能出现多个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③ 不能出现模糊性用语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当“可”出现在权利要求中表示选择时,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例如,A 部件可为弹性部件),如果“可”表示能够,是清楚的(例如,A 部件可旋转地与 B 部件连接)。
④ 不能上下位概念混用
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不能再出现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上下位概念应当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⑤ 避免使用括号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 10%~60%(重量)的A”。
⑥ 采用正面肯定式的用语清楚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
只有在不能以其它方式清楚简明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才允许使用排除式表述。
2.以说明书为依据
(1)含义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对概括限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①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②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③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判断
如果权利要求的上位概念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④ 对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支持”的判断原则
① 以说明书全部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② 各权利要求单独判断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③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补救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