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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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部分 课程基本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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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部分 课程拓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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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部分 学生实践活动

子项目2:民事权利和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12 12:59   发布人:费琦   浏览次数:113

知识目标

知识

目标

能力

目标

素质

目标

1、了解民事权利

2、了解民事责任

3、了解诉讼时效

1、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

2、培养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

培养学生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

任务单

在线学习

任务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

任务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原则

任务三:民事责任

任务四:诉讼时效

线下任务

案说民法,制作ppt讲解

任务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

《民法典》从109条到132条全面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物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债权

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合同之债。《民法典》第119

2)侵权责任之债。《民法典》第120

3)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第121

4)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第122

4其他权利。

1)投资性权利。《民法典》第125条。(2)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第127条。3)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民法典》第128条。4)其他民事权益。《民法典》第126

任务二: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和行使原则

《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1、自愿原则。《民法典》第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民法典》第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任务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其特征是:(1)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产生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责任;(4)民事责任是具有财产性的法律责任;(5)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划分标准

基本类型

行为人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无限制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责任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关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补充责任

任务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