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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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7 22:24   发布人:费琦   浏览次数:142

网络水军的生意经



近年来,自媒体、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快速兴起,随之出现了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各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违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为吸引流量,赚取平台奖励,利用各类网络热点收割流量,有的为吸引眼球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恶性谣言。如,重庆网民周某为制造热点吸引流量,录制发布视频,谎称自己系新冠病毒患者并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网民大量转发,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管理秩序,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是“网络水军”舆情敲诈违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开办假冒媒体网站和自媒体账号,以撰写、炒作负面信息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如,广东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专门撰写发布装修公司负面信息并实施敲诈勒索的“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抓获14名犯罪嫌疑人,查明该团伙在网上发布全国各地50余家装修公司的负面信息,非法牟利50余万元。

三是“网络水军”刷量控评违法犯罪。当前,一些企业、个人盲目追求对其商品和信息的正面内容及转发、点赞数量等流量指标,寻求有偿刷量炒作服务,滋生有偿刷量控评乱象。如,山东公安机关摧毁一个“网络水军”流量造假产业链,打掉相关“网络水军”团伙2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1名,扣押作案手机3000余部,查获操控虚假流量的网络平台68个、网络账号20余万个,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四是“网络水军”有偿删帖违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提供有偿删除、屏蔽网上负面信息服务,涉及食品、医疗、文娱、电商等多个行业领域,侵犯群众知情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江苏公安机关打掉一个“网络水军”有偿删帖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获涉案合同800余份,查明该团伙为30余家企业和50余名明星艺人提供有偿删帖服务,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可能涉嫌的罪名有:

第一、"删帖要挟涉嫌敲诈勒索

       水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并借机敲诈勒索,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主动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发帖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其索取财物。比如行为人搜集某公司的违法经营信息,后找到相关企业的联系方式,告知已经掌握其违法信息,要求对方将钱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否则就在互联网上发布,让企业花钱消灾。还有一种是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其建立或经营的网站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声称帮助其删除帖文,但要求支付一定费用。与传统作案相比,网络敲诈勒索并非以现实生命安全的威胁为恶害相通告,而是以损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等权益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处分财产。

第二、“有偿删帖”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有些水军专门做删除网络负面信息的生意,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对删除网络负面信息需求量较大。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行业“潜规则”,不过是删帖而已,殊不知,这种看似不起眼的“有偿删帖”行为其实已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 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网络水军造谣属寻衅滋事

       网络水军使得加害人的数量极大增加,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为诽谤言论的扩散提供了巨大推力,还可能使诽谤言论的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对个人尊严和名誉,甚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损害更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捏造并散布“包括两种情形: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篡改并散布”同样有两种情形: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对信息内容进行篡改,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