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王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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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时法人

发布时间:2022-11-08 16:55   发布人:王慕华   浏览次数:196

教学要点及教学进程:

一、法人

基于自然人联合的欲望,团体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法人的概念以及对法人保护的法律却是自德国民法典以后才发生的。法人究其本质而言,到底是客观实在,还是法律的拟制?这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在明确了法人的本质以及法人的历史后,进一步揭示法人的基本特征。让学生能够区分哪些团体是法人,那些团体不是法人。

具体讲授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揭示法人之所以成为继自然人之后的独立民事主体的原因,以及对法人民事能力的具体法律规制。明确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介绍法人的内部机关构成,弄清法人的内部治理与外部关系的协调规则。指出法人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现代立法给予的回应,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最后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介绍何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各自的特征与具体类型。

二、非法人组织

由于近代各国对团体的关注和控制,对于什么样的团体应赋予其独立地位设置了严格的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团体取得了团体人格,这就是法人。而有些团体就不能取得团体人格。这就是非法人团体。在传统民法上,非法人团体主要表现为两类: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结合《民法典》的规定,简要介绍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合伙就是各种由两人以上为实现一定目的而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这是广义的合伙。狭义合伙是指由两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我们的教学中主要介绍狭义合伙。有关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具体问题放在商法课中研究,因此,在这里只需要简单了解即可。

最后讲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