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案情一:
9月2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特斯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华锐凯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凯胜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华锐凯胜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第11485034号“Tesla”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后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第7792673号“TESLA”商标和第8008885号“TESL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特斯拉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且属于恶意模仿、抄袭特斯拉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张均不成立为由,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
特斯拉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陈勇,人民陪审员韩树华、李淑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电动车辆、全电池动力和高性能运动型汽车、汽车等商品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没有异议。事实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有部分字母大小写或略有变形等细微差异,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标。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虽然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全电池动力和高性能运动型汽车、汽车等商品分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不同商品类别,但是根据原告在行政程序和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专业教材、国家标准、行业实践及媒体报道等可以看出,电池是电动车辆的核心部件之一,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关联性。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同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结合。因此,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作为电动车辆的重要配件,电池与电动汽车往往一同销售,出于安全性与适配性的考虑,消费者在更换电动车辆电池时往往也会选择与汽车品牌一致的“原装电池”,因此,在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以及二引证商标使用在电动车辆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诉争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尽管原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上述主张成立,被告相关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2.案情二:国产片《汽车人总动员》侵权《赛车总动员》二审判决:迪士尼获赔135万余元
法制网上海12月21日电 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陈颖颖今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国产片《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迪士尼动画片《赛车总动员》一案。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由此,迪士尼和相关公司获赔135万余元。
2015年7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然而,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之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将该片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基点公司及在网站上传播了该片的聚力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及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赛车总动员》及《赛车总动员2》中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将“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视觉效果上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共同承担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均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拟人化的表达方式有限,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没有将公有领域的元素排除,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还认为,涉案电影名称是《汽车人总动员》,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也一直对外宣传该电影是第一部赛车类国产电影,电影票上也明确写明《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即使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重复叠加计算赔偿数额,存在错误,适用法定赔偿的判赔数额也明显过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要考虑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案情三:加拿大逮捕孟晚舟事件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应美国当局要求逮捕了孟晚舟 ;同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决,批准孟晚舟的保释申请 。2019年9月23日上午,孟晚舟引渡案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2020年5月28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裁定孟晚舟案的本质是“欺诈罪” 。7月23日,华为律师已向加拿大法院申请中止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的程序 。
据人民日报报道称:“北京时间2020年7月24日上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公开孟晚舟引渡案下一阶段庭审的证据材料。公开证据表明,所谓孟晚舟案,完全是美国炮制的政治案件。汇丰银行参与构陷,恶意做局、拼凑材料、捏造罪证,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孟晚舟是清白的!”
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当地时间10月26日在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又译卑诗省)高等法院再度出庭参加其引渡案的聆讯。在此轮聆讯中,控辩双方将围绕加执法部门在拘押孟晚舟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滥用的问题,对证人展开交叉质询。
今年5月份,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严格限制华为使用美国的技术、软件设计和制造半导体芯片,此举将使得华为进一步被美国出口管控政策所限制。华为中国对此回应,除了胜利,我们已经无路可走。而9月15日,是美国对华为新禁令正式生效的日子。9月15日及以后,包括台积电、高通、三星及SK海力士、美光等将不再供应芯片给华为。
今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进一步收紧了对华为获取美国技术的限制,同时将华为在全球21个国家的38家子公司列入“实体名单”。
二、解析重点:
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
国际上利用知识产权打击对手的应对。
郑振旭
王瑜。
樊梦鑫
胡云鹏
魏银萍
李亚。
张秋骏
王伟萌学了
葛天岳
张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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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念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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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已学
王晓萱已学
孙禄春已学
张治良